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62号
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街道综合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5CH4R。
法定代表人:顾传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0BED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7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7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成军
人民陪审员封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雪
附所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