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62号之二
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街道综合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5CH4R。
法定代表人:顾传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0BED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成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雪
附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