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933号之二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令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街道综合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5CH4R。
法定代表人:顾传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保全费1530元,合计3690元,由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