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4号
申请人:合肥市融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T70844。
法定代表人:田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9586XD。
法定代表人:丁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融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75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融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75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