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1609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61845160,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全。
委托代理人:杨征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9586XD,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花。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621.25元,执行费为65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委托其注册地所在法院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昊
审判员 梁东莹
审判员 洪燕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施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