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与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369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房玉林,机构代码:71413263-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1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苏0902执3692号案对被执行人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