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2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046.2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詹先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