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解放中路1号邵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