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法执字第004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罗刚,经理。
关于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555.1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2096.4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