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法执字第0047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住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罗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475-2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2096.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