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225号
原告:商河县佃圣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钱铺街十字路口东北角。
经营者:陈佃圣,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2号长安公馆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彩兰,总经理。
原告商河县佃圣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商河县佃圣建材门市部在本院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佃圣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春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