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3594号
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五里庙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德臣,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2号长安公馆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彩兰。
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扬公司)与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固永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鼎固永业公司支付远扬公司货款160115元,并支付远扬公司自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160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鼎固永业公司支付远扬公司自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鼎固永业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远扬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以未履行的160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份,远扬公司与鼎固永业公司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自2020年7月2日起远扬公司向鼎固永业公司提供混凝土,交货地点为商河县红星檀宫项目工地。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方式为,双方每供完1000立方米,七日内付清砼款,最后完工应及时结算,七日内付清全部砼款。远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交付货物,鼎固永业公司应付货款440115元,已付280000元,尚欠160115元。2020年7月24日,远扬公司将4401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鼎固永业公司。远扬公司多次催要货款,鼎固永业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鼎固永业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远扬公司与鼎固永业公司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约定:(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双方每供完1000立方米,七日内付清砼款。最后完工应及时结算,七日内付清全部砼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鼎固永业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远扬公司)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显示,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远扬公司向鼎固永业公司提供混凝土897.4立方米,价款金额440115元。2020年7月24日,远扬公司为鼎固永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合计金额为440115元,发票中载明的货物名称均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混凝土。
鼎固永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远扬公司转账支付8万元、2020年12月4日向远扬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向远扬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远扬公司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远扬公司与鼎固永业公司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远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鼎固永业公司提供混凝土,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载明混凝土价款金额为440115元,且供货数量及金额由远扬公司提供的发货单据相印证,远扬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鼎固永业公司分三次已累计支付远扬公司28万元,尚余货款160115元未支付,合同约定双方每供完1000立方米,七日内付清砼款。最后完工应及时结算,七日内付清全部砼款。双方已对账结算,远扬公司并于2020年7月24日为鼎固永业公司开具合计金额为4401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远扬公司要求鼎固永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011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远扬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远扬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每供完1000立方米,七日内付清砼款,最后完工应及时结算,七日内付清全部砼款,故利息以160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鼎固永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但远扬公司主张违约金以160115元为基数,自应付价款(2020年7月27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对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远扬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远扬公司主张以160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的起止时间因发货单及对账单显示远扬公司最后供货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根据合同约定七日内付清货款,应付货款的最后日期应为2020年7月29日,故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当自2020年7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另外,对于远扬公司当庭放弃保全费、律师费,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远扬公司要求鼎固永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鼎固永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115元及违约金(以160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海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