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191号 原告: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131521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创智谷B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H9MA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和街2号锐拓长安颐园综合楼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3148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