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11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商河县韩庙镇乐义口村142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62号长安公馆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 南市商河县银河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大街支行的存款(账户:)2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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