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2282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5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斗星城6区10号楼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95NH7P。
负责人:***。
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和街2号锐拓长安颐园综合楼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3148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272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鼎固永业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72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