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56号月星楼1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妙观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411号。
负责人:释法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强、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妙观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黄观海
审判员  吴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