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46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雷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强名下财产在56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出具(2020)川0302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的工程款在560000元范围内予以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