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46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雷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对四川九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强价值5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出具(2020)川0302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雷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幢××单元××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9号,广市国用2007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雷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