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4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贵州省公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贵安云谷3栋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PM8M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贵州省公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超发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