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

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与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2民初3198号
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437450719。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李春,系该厂厂长。
住所地:云南省***大莫古镇太平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月会,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4K3B2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中天融域二期24栋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文林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未到庭。
第三人:云南航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6DJY3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中天融域二期24栋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文成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未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琦,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梁起荣,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云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与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航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梁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云0322民初319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云0322民初3198号裁定书,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03民辖终14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本院作出的(2019)云0322民初3198号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5元,减半收取4747.5元,由原告***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生
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
人民陪审员  王俊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