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

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02号
申请人: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4K3B2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春苑小区春阳里9栋二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文林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琦,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莉琳,北京市天元(昆明)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申请人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3928.5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文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3928.59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