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林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林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涪执字第14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林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茂林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