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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镔、青岛青建海宁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8324号 原告:丁镔,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青建海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青建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苑1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镔与被告青岛青建海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及被告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镔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丁镔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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