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697号
原告: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3号旭辉产业园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0093W。
法定代表人:陈莎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宝,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号楼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311335。
法定代表人:刘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园,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露,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19544L。
法定代表人:刘兆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环球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成济南分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觉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宝、杜晓明,被告东成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园、孟露,被告东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视觉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成济南分公司、东成公司返还视觉环球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东成济南分公司、东成公司承担。诉讼中,视觉环球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起算时间为:自2019年1月10日开始计算。事实与理由:东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5#楼一楼展厅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视觉环球公司报名积极参与谈判,并缴纳150000元保证金,但未中标。东成公司应及时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但经视觉环球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东成济南分公司系东成公司分支机构且实际负责涉案招标活动并收取保证金,应对视觉环球公司承担还款及损失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成济南分公司、东成公司辩称,对视觉环球公司所述投标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日期不认可,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利息应自项目签订合同后5日计算,而非视觉环球公司主张的2019年1月2日,应根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三部分计算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成公司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5#楼一楼展厅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2018年12月份,东成公司向视觉环球公司发出涉案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6页中载明,供应商应提交保证金,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2019年1月2日,视觉环球公司向东成济南分公司交纳《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展厅》保证金150000元。视觉环球公司未中标该工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视觉环球公司向东成济南分公司汇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但视觉环球公司未能在招标项目中中标,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的“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东成济南分公司应当向视觉环球公司退还上述投标保证金,视觉环球公司要求东成济南分公司退还1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视觉环球公司主张的定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视觉环球公司主张利息自保证金支付之日起后推7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视觉环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本院支持应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应向视觉环球公司返还的保证金及利息损失,首先以东成济南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东成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视觉环球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东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