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2执异11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端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6小区**南休干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执行**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2018)冀02执17677号执行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制作相关笔录。
本院认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