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大某某实业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大***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端明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新城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