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大***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端明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新城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