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2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2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成兆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1176723、票面金额壹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利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周来清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费东玲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