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0525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南悦城3幢18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