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剑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祥,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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