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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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催12号
申请人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304083P,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车沟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8年1月17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803988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