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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瓷厂与某某、某某等二十五位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1535号
原告上海电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肖利军等二十五位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瓷厂与被告**、肖利军等二十五位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支款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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