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81民初1543号
原告:醴陵市华冠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山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醴陵市华冠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瓷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醴陵市华冠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华冠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醴陵市华冠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