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6213号
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二楼全层、北塔8楼自编805至809号。
法定代表人:严海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304房。
法定代表人: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公司)诉被告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瀮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邪、潘国浩,被告皓瀮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已于2020年6月1日解除且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已付工程款47524.4元,并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前述工程款全部退还之日止以人民币200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以人民币200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完成消防验收合格的违约金182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行政罚款所导致的损失36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消防工程整改、重新报建验收所支付的工程款176654元(含东莞市中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587元工程款及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161067元工程款);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因涉案商铺被消防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期间的涉案商铺租金损失49686元以及物业管理费损失16224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维权而支付的公证取证费4000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4000元;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2394.1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原告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101自编号125号商铺(以下称“涉案商铺”)消防工程改造及报建事宜,与该商铺所在广州佳兆业广场的业主案外人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消防改造施工单位即被告皓瀮泽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以下称《消防合同》)。双方在《消防合同》中第一条约定被告为原告涉案商铺提供消防系统改造和消防报建、验收及消防证照申领手续等服务;第二条约定工期为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被告最迟不得晚于涉案商铺装修完工后22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所有工作;第四条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67892元;第五条约定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70%款项47524.4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已向原告移交涉案商铺消防验收合格准许使用的备案原件材料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此外,《消防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消防部门对消防改造工程提出整改意见的,被告应当在消防部门要求的时间或5日内无偿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直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第七条第6款约定,如被告未能按原告装修进度要求配合施工,原告可自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改造施工,并在被告应收工程款中扣除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逾期完成消防系统改造或逾期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或消防网上备案并将前述文件原件移交给原告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原告支付200元违约金。如逾期达10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已支付的费用被告应当在原告通知被告后5日内全额退回,逾期退回款项的被告还应以每日2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第八条第4款约定,工期届满,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移交消防验收合格等消防证照文件,被告需确保涉案商铺于工期届满后开业不因消防手续办理的进程而受阻,若因欠缺消防证照/手续导致原告经营涉案商铺受到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造成的损失及出租方、物管公司主张因涉案商铺无法开业产生违约金损失。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消防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皓瀮泽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70%的工程款人民币47524.4元,但被告皓瀮泽公司并未按时完成消防改造工程及涉案商铺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就被告实施的消防改造工程,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于2017年12月14日及2018年1月9日作出消防不合格的评定,据原告后期核查才了解到该两次不合格评定原因为场所现场与提供的装修平面布置图不符,资料审查不合格。期间,原告多次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催促被告履行消防工程整改及重新报请验收的义务,以便原告所经营的涉案商铺通过消防验收,然而,被告皓瀮泽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其所承担的工程整改及消防验收报备等合同义务。原告为完成涉案消防工程的整改,被迫于2019年4-5月期间委托案外人东莞市中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商铺消防工程进行后续完善,由此造成原告另行支付了15587元工程款的损失。在原告委托案外人完成商铺消防工程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皓瀮泽公司,要求其完善原告商铺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然而,被告却以国家政策变动故涉案商铺无需进行消防验收等为由继续推脱涉案商铺消防工程的报备验收事宜。2020年5月22日,消防部门经现场调查后,以原告商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为由责令原告就涉案商铺停业且对原告处以罚款36000元。基于前述处罚决定,原告除了缴纳36000元罚款外,还在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停止经营,在商铺停业期间,原告仍支付了涉案商铺租金49786元及管理费16224元,由此导致原告遭受前述租金、管理费的经营损失。2020年5月29日,原告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消防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等事宜向被告皓瀮泽公出具了《律师函》,函告被告皓瀮泽公司《消防合同》即日起正式解除,并敦促被告皓瀮泽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47524.4元,且被告需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费用。但被告于2020年6月1日收函后,对于原告的主张一直不予理会,也没有给予原告任何损失赔偿。为此,原告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为了本案诉讼,原告进行公证取证并支付了公证费4000元,同时原告还委托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进行代理,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4000元,前述费用损失亦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皓瀮泽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的施工内容是对涉案商铺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进行增加、移位等,但并不包括原告已定的商铺的选址装修进行设计施工,另外一部分内容为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67892元,而原告在中途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高达17万多,显然原告在中途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内容并不属于被告的施工范围,另外被告在2020年5月份也就是原告找第三方对涉案商铺再次进行装修施工之后被告又向消防部门提交报建材料,因此不存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被告在2017年11月20日已经完成了现场施工,并且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内容也得到了原告的确认,当时完工之后被告严格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递交了资料,但因原告商铺本身的选址和装修设计导致一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因此涉案商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原告导致的,并非被告违约。二、原告在2020年6月1日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依据,且被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关于第2、3项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该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四、关于第4项诉讼请求,原告在还未通过消防验收还开业,该笔损失与被告无关。五、关于第5项诉讼请求,涉案店铺未通过消防验收,不是被告未完成施工内容或者未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递交报建资料;同理第6、7、8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六、被告的施工本身就不包含原告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内容,因此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没有依据,另外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的附件报价单也可以看出被告仅需按照约定对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并不包括对其消防门数量改装。七、原告的店铺的选址本身占据了两个防火分区,本身就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另外其涉案店铺的消防门的数量及防火门之间的间距也违反了上述规范的要求,上述原因导致涉案店铺消防验收无法通过,并非被告违约导致。八、原告提供的与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报价清单中只有新增双开防火门是存在的,其余都是虚构的并不存在,因为我方是负责中石化大厦的消防保养工作,所以现场根本没有消防设备设施的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原告万宁公司(甲方)与被告皓瀮泽公司(乙方)签订《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合同编号:MNCNPRT2017108)(以下简称《消防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101自编号125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消防系统进行设计、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及为商铺办理消防报建和验收事宜。一、工程内容为:(1)乙方根据甲方装修设计方案,对上述工程地点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喷淋系统、烟雾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进行设计,并进行增加及移位等改造工程;(2)乙方根据商铺所在地消防部门的要求,须进行以下全部或部分的检测:装修材料消防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以及建筑物电气安全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合格的书面报告;(3)乙方应按报建所需,向消防部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图纸及各种申报表格,并加盖装修设计章、消防设计章及消防施工章等使之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4)乙方针对上述工程地点办理商铺开业所需的全部消防报建手续,并于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取得商铺所在地消防部门针对甲方商铺装修工程颁发的独立的二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或网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或网上备案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若当地政府有特殊要求除外),并在取得上述证书后二日内向甲方转交该证书原件;(5)上述(2)至(4)工程内容及商铺开业前消防审批手续的办理简称为“报建”或“消防报建”。二、工期,工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乙方应在工期内完成涉案商铺的消防系统改造和消防报建、验收及消防证照申领手续,乙方最迟不得晚于商铺装修完工后2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消防报建、验收并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证照。如根据实际情况开工日提前或后推的,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即可。若因甲方原因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改造或办证迟延的,工期相应顺延。三、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商铺所在地消防规范规定执行。四、工程费用(含税)。1、本合同项下的消防改造工程及报建总价款合计人民币67892元,此费用包含工程改造费用、设备材料购置费、设计图纸出图费用、报建费用及税金等费用,具体费用组成详见附件《安装工程预算表(要消防报建)》,除此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若按商铺所在地消防部门标准或规定,甲方商铺无需办理消防手续即可开业经营的,无论乙方在报建之前或正递交报建资料或已递交报建资料但消防部门告知无须报建的,乙方在收到消防部门通知或甲方通知或商铺出租方通知时起应停止消防报建涉及的所有工作,且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支付消防报建费用,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同意全额退回。甲方与乙方结算停止办证前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乙方不当扩大损失的,甲方不予承担。五、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施工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70%的款项即47524.4元;2、工程全部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已向甲方转交商铺所在地消防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或网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或网上备案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若当地政府有特殊要求除外)并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收到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七、乙方责任。2、乙方应按时完成商铺的消防系统改造并及时办理消防证照申领手续。3、在商铺消防验收及开业前安检过程中,如消防部门对消防改造工程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不影响消防验收及开业前安检前提下,尽快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无偿进行整改,确保于消防部门要求的时限内或5天内整改完毕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甲方无需为此支付费用……6、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装修进度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装修进度要求进行配合施工,甲方可自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并扣除相应工程费用。八、违约责任……2、乙方如未能在工期内完成消防系统改造或\和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或消防网上备案并将签署文件原件移交给甲方的,则乙方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如逾期达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已支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全额退回,如逾期退回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如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3、工期内,乙方确保甲方商铺装修不因消防手续的进程而收到阻碍,若因欠缺消防证照/手续(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网上备案)导致甲方或\和商铺遭受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或被处罚的,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装修工期延迟的费用增加及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若有)。4、工期届满,若乙方未能向甲方转交《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或网上备案件,乙方确保商铺于工期届满后开业不因消防手续的进程而收到阻碍,若因欠缺消防证照/手续导致甲方或/和商铺在经营时遭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被处罚的,乙方应负责由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营业引起的营业利润损失及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因商铺无法开业而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若有);6、特别约定:工期内,乙方确认商铺符合(消防)开业经营条件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商铺于工期内开业经营。该提前开业经营因不符合当地消防规范要求或欠缺消防证照/手续(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或网上备案件)导致甲方或/和商铺遭受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或被处罚的,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营业引起的营业利润损失及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若有)。
上述《消防合同》的附件《安装工程预算表(要消防报建)》约定工程内容为:喷淋移位、增加烟感、原有烟感移位安装、消火栓移位安装、消防报建安检业务费、系统编程调试费、消防设施检测费、增加消防排烟风管、280℃防火阀、防排烟风口百叶、消防主机并网增加回路、程序测试、消防图纸设计费、公司资料费、辅材等费用合计67892元。
被告2017年8月4日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0日完成现场施工。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7524.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017年11月30日,原告作为建设单位与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水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进行调试,结论为系统已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调试合格,运行正常。庭审中,原告认为该调试报告上的公章不是原告的公章,但不申请对该公章进行鉴定。
2017年底-2018年初,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开业经营。关于开店日期,原告称开业时间是2018年初,因涉案商铺的经办人员此前均发生较大更替,故无法核实开业的具体日期,亦未能找到涉案店铺开业的相关文件。被告称开业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左右,在尚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批文就擅自开业的。本院在庭审中责令原告于庭后提交万宁佳兆业分店开业的具体日期的证据,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被告皓瀮泽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递交消防验收申请资料。2017年12月12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派员对涉案商铺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17年12月14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穗公消安不字【2017】第0098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内容为:场所现场与提供的装修平面布置图不符,资料审查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经营。
被告皓瀮泽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交消防验收申请资料。2018年1月8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派员对涉案商铺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18年1月9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穗公消安不字【2018】第0004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内容为:场所现场与提供的装修平面布置图不符,资料审查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经营。
关于上述两份不合格决定书的送达情况,被告称消防部门未向其送达,也并未告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哪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漏交哪些资料。原告表示消防部门未向其送达不合格决定书,且该两份不合格决定书的签收一栏均未显示签收,被告亦未将不合格的原因及结论告知原告。关于该两次消防检查不合格的原因,原告称被告从未向其反馈消防验收不通过的意见,其也不清楚消防验收不通过的原因。被告称消防部门先后两次到现场调查,原告的店长及员工均在现场且消防部门已将不合格情况告知原告。两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均是因为涉案商铺消防出口数量不合格,是因为原告的装修设计图纸中少开了一道消防门。为查清两次消防检查相关情况,本院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调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消防部门仅反馈被检查人申报消防检查的材料清单及申报的现场照片。经致电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工作人员称,现场检查一般无留存检查资料,但工作人员会将不合格原因及待改进部分告知被检查人。
2019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东莞市中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穗公司)签订《店铺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穗公司承包新增消防门项目,工期为三天,自2019年3月29日-31日,合同总价款为15730元。2019年11月8日,原告向案外人中穗公司支付款项128599.85元,原告庭审中述称该金额是因原告与中穗公司有其他的工程款项并提供湛江**都汇万宁店装修工程的工程清算单予以证明。2019年6月4日,中穗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587元的发票。
2020年5月,被告皓瀮泽公司就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室内装修工程向消防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未获通过。
2020年5月22日,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消)行罚决字【2020】0008号),内容为:现查明2020年4月23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101自编125号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0】第0219号)、询问笔录(潘丽娟、刑林会、陈家照××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处罚。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缴纳了罚款36000元。
2020年5月22日—6月22日,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停业。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广州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租金49686元,向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缴纳了商业管理费16224元。
2020年5月29日,原告万宁公司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向被告皓瀮泽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自2020年5月29日终止。被告皓瀮泽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收到该《律师函》。
2020年8月,原告(甲方)与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乙方)签订《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合同编号MNCNPRT2020),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商铺的消防系统进行设计、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及为商铺办理消防报建和验收事宜。工程内容为乙方根据甲方装修设计方案,对上述工程地点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进行增加及移位等改造工程,同时取得消防部门针对原告店铺装修工程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同约定工期自2020年8月15日至21日,工程总价款为161067元。2020年11月16日,原告向航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67元。航通公司开具了发票。关于航通公司是否进行现场施工,被告坚称其是负责万宁佳兆业广场分店所在的中石化大厦的消防维保公司,原告根本未进行消防设备的施工。本院责令原告提交航通公司现场施工的资料及证据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航通公司调取现场施工资料,航通公司仅向本院反馈相关设计图纸,未提供现场施工的相关资料。
2020年9月25日,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佳兆业广场分店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另查明,根据原告公司员工陈家照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蓝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2018年12月17日,陈家照说:蓝工,施工队现场勘查,后房位置对应的是后楼梯的这面墙,在这面墙开消防门能够过安检?蓝平回复:可以,只要有门。2、2019年5月10日,陈家照说:你好,蓝工,我是万宁陈工,后仓的消防门预计下星期就可以完成了。蓝平回复:好的。3、2019年7月3日,陈家照说:蓝工,你好,我们在后仓的消防门已经开好了!你看看什么时候方便去看看现场,帮消防证办了。蓝平回复:现在没办法办了,从五月23号后由六个部门联合验收了。并发送了名为“以此为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的链接。陈家照说:不是吧,那怎么办,我刚刚把消防门改好了。蓝平发送了名为“重磅:住建部接手后的消防审验如何进行?官方文件来了”。陈家照说:我们店铺没有300平方,200都不到啊。蓝平回复:明天我问问领导怎么操作吧。陈家照说:好的。4、2019年7月4日下午,陈家照向蓝平发送两张消防门的图片并陈述:消防门按要求改造好了。5、2019年7月9日,陈家照说:蓝工,您那边有结果了吗?6、2019年8月12日,陈家照说:请问一下现在开了消防门了,麻烦帮忙报批一下。蓝平回复:好。7、2019年8月27日,陈家照说:请问一下,现在店铺的消防申报了吗?蓝平未回复。8、2020年1月4日,陈家照说:我们现在天河店铺佳兆业的消防申报的怎么样了?蓝平发送了名为“重磅!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打破传统行业壁垒!”的链接。9、2020年1月17日,陈家照说:你的意思是说现在不用安检,不用拿证了吗?但是很多地方也是照常办理啊。蓝平回复:500方以下不用了。陈家照说:那现在实际上好多地方都在申报;10、2020年4月21日-26日,陈家照催促消防证办理及需要哪些资料。11、2020年4月23日,陈家照说:其余的资料,你们也先准备好,消防部门的人老是问我们拿合格证。蓝平回复:好。陈家照说:不然停业整顿就麻烦大了。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财产保全费2394.11元。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员工陈家照与蓝平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支付了公证费4000元。原告因本案诉讼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及咨询费共14000元,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万宁公司与被告皓瀮泽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合同编号:MNCNPRT2017108)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包括对涉案商铺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及改造、办理消防报建并取得消防证照。即被告作为专业的消防施工单位,应发挥其专业能力对涉案商铺的消防装修进行设计,使之符合消防部门的检查要求并取得相关消防证照。被告虽向消防部门申报资料,但并未为原告成功办理消防证照,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皓瀮泽公司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的《律师函》自2020年6月1日到达被告皓瀮泽公司后即具有解除合同效力,即《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合同编号:MNCNPRT2017108)已于2020年6月1日解除。
关于被告皓瀮泽公司的违约责任问题,虽从消防部门出具的两份不合格决定书、消防部门回复及原、被告陈述,无法确切得知未通过消防检查的原因,但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辩论意见看,双方在消防验收不合格后均是围绕消防门进行协商,且从原告增设消防门后即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证照来看,本院可合理认定原告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在于缺设消防门。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装修设计方案,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即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消防业务的公司,负有消防设计的义务。被告答辩称消防门的增设不属于消防设计范围,其是按照原告的装修设计图纸施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被告提交的消防设计图来看,被告并未在消防设计图中设计消防门,即被告的消防设计中缺乏消防门,导致原告未通过消防验收及取得消防证照,后在消防验收两次未通过的情形下,被告未积极与原告协商整改,直至原告被消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因此,原告诉请行政罚款36000元、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49686元及商业管理费16224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照2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问题,鉴于原告自2017年底开业至2020年5月22日,原告一直处于开业经营状态,原告亦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则被告承担行政罚款及停业期间的租金、管理费后,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问题。对于已付的70%工程款47524.4元,因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商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水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施工,并由原告万宁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调试测验,结论为符合规范且运行正常,原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7524.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剩余的30%工程款20367.6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且被告已向原告转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并提供发票后,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消防改造工程并经过原告的验收通过,原告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虽不是被告为原告申报取得该证,但鉴于被告已承担违约责任,则剩余的30%工程款20367.6元,原告理应支付给被告。鉴于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对该剩余的工程款20367.6元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东莞中穗公司的消防门工程款15587元,因被告未在消防设计图中设计消防门导致原告未取得消防证照,被告已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对工程内容的约定和合同附件《安装工程预算表》对消防安装工程的具体项目及数量均约定明确,即增设消防门的施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案涉《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对消防部门对消防改造工程提出整改意见有义务无偿整改,应指的是《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项下的消防改造工程,并不包含新增消防门项目的施工整改,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其委托东莞中穗公司安装消防门的工程款1558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航通公司的工程款161067元。航通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不足以证明航通公司对现场进行施工,即原告并未有证据证明该161067元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航通公司工程款161067元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涉案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并未约定公证费及律师费的负担,且该两项费用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签订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及报建合同》(合同编号:MNCNPRT2017108)于2020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支付101910元(含行政罚款36000元、停业期间的租金49686元及商业管理费16224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元,其中1882元由被告广东皓瀮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0元由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用2394.11元,由原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琼丽
人民陪审员  黎湛芬
人民陪审员  韩莦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赖裕珊
书 记 员  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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