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1879号
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黄金广场**1518。
法定代表人:叶隆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石化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iv>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iv>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普华永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兴榆路乙鑫建材市场西门**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侯鹏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枣园红大酒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虎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新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综合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薛锐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蔡晓涌,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南皮县昌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林子,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林子村='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均海,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兴化市云盛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南朱工业集中区='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姚栋,该厂业主。
被告:南皮县福胜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招路,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招路南头='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刘福胜,该门市部业主。
被告:河北广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安平镇河漕村,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安平镇河漕村村南500米处='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彦忠,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鹿鸣路**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鹿鸣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万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芜湖卡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区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洪为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明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普华永道实业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昌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云盛不锈钢制品厂、南皮县福胜五金机电门市部、河北广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卡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明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新秀
审判员  李鹏程
审判员  杜 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