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丽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河源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源永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源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源永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11-10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城法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源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广晟花园翠华3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源永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东源县上莞南直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源永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源建设支行帐户存款53695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河源永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源新丰江支行帐户存款12908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