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天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4491号
原告兰州天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集公司)与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兴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兴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所签产品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义兴德公司未及时结清货款,对酿成本诉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诉求罚息7993元、误工费13800元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保护。被告义兴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天集公司与被告义兴德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购买排渣阀气缸等产品提供给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526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产品提供至用户。被告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先后总计付款23122元,尚有22142元货款未付,酿成本诉。
一、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天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1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峻
书记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