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1、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源县。

法定代理人:**2(**1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源县。

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上诉人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民初712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山西省汾阳市,本案应该由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山西省汾阳市,汾阳市法院是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该案理应由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管辖,金凤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不在金凤区,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早在2018年搬迁至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水暖汽配城,同时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侵权,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3.被上诉人是去山西为高某个人干活过程去往山西高速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次纠纷的发生地在山西,高某本人户籍及住所在河北省沧州市,金凤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4.一审被告**户籍地是宁夏××县,属于宁夏中宁县人民法院辖区,金凤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或河北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车辆到达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宁夏义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有管辖权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辩称其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铁瑞玲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