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1360号
原告: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燕平,宇丰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负责人:张正平,银环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银环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殷国喜,银环襄阳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爱艳,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现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宇丰公司诉被告银环公司、银环襄阳分公司、江爱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宇丰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