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1904号
原告: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岩土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邓城生资大市场1幢03.40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平,宇丰岩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学,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环建设公司),住所:黄冈市红卫路滨苑花园小区B栋2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银环建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喜,银环建设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银环建设襄阳分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3号语港旺府1-1-8-3号。
法定代表人:殷国喜,银环建设襄阳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国虎,银环建设襄阳分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宇丰岩土公司诉被告银环建设公司、银环建设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宇丰岩土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宇丰岩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为4810元,由原告襄阳宇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继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