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1396号
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71幢2单元1层2号[水口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37BC9N。
法定代表人倪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五号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UFFXF。
法定代表人李星佐。
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开庭,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