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4180号
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水口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37BC9N。
法定代表人倪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UFFXF。
法定代表人李星佐。
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贵州永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