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楚蓝木业有限公司、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2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楚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工业园区北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4X2Q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三洲石洛沙赢富中心第1座2楼B区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427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楚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12766.68元及以1862766.68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至2022年1月28日起、以1612766.68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98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办案联系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679的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5月12日止起2024年5月11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了64265.41元,该笔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18675.01元后,余款45590.40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 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549、4220(中国银行)、0606(招商银行)、1607(交通银行)、0190(建设银行)、7132(中信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因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故本案未做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64265.41元,扣缴执行费18675.01元后,余款45590.4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得款45590.4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