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4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三洲石洛沙赢富中心第1座2楼B区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427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汕龙劳人仲案字[2022]32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申请执行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总额为12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共同向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不论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数额多少,被执行人均应补足至12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在办理工伤保险申领手续后当天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被执行人需补足的其余款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出具赔付核定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任一期款项超过10日以上,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付赔偿款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珥季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212********;户名:***);五、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结,互不再向对方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办案联系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132、4679(中信银行)、040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4220(中国银行)、0125(光大银行)、0522(建设银行)、0606(招商银行)、1607(交通银行)、2549(中国银行)、0145(广发银行)、3672(南粤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因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故本案未做扣划; 2、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8××**、粤E0××**、粤E5××**、粤EN××**、粤E8××**、粤ER××**、粤E5××**、粤E1××**、粤E5××**、粤E9××**的车辆,因上述车辆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理。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