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凯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7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梁边新工业区B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73069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三洲石洛沙赢富中心第1座2楼B区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427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559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14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凯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4359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3591.6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本案诉讼费4550.28元、财产保全费3170.27元,合计7720.55元,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255.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5464.9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办案联系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220、2549(中国银行)、0125(光大银行)、0522(建设银行)、1607(交通银行)、6454(广东南海农商银行)、0409(三水珠江村镇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因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故本案未做扣划; 2、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679(中信银行)、0190(建设银行)、0606(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因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故本案未做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