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中贤,该学院院长。
被告:恒达弘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禧龙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恒达弘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