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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规划经七路以西,省道201线以东,规划经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余文秀,该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甘01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25941元(含保证金500万,利息损失、施工机械、人员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100万,案件受理费259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