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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3435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
被告邵胜利,男,汉族,住聊城市。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北安街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坊区禧龙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