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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2991号
原告***,女,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南方水暖阀门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厢房区红旗大街259号博大公寓A栋5层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莘县宏图街与莘亭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桃园大酒店对面。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
被告邵胜利,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