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永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娘子神乡三浪村。
法定代表人:章某,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楠,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科员。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永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闫家沟华清小区20号楼1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山西永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利害关系人:成红旗,男,1958年8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霍州市鼓楼东街农贸市场检察院家属区。
复议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21)晋0926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执行异议审查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另重审中针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进行,其他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原异议审查中的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案异议审查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21)晋0926执异5号执行裁定;
发回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雁玲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雪皎